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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对防护栏杆施工概念的说明

时间:2017-6-16

  青岛泰达鸿运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,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的厂家。阳台、外廊、室内回廊、内天井、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 

  1、栏杆应用坚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。

  2、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,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,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(包括中高层住宅)时,栏杆高度不低于1100mm。

  说明:

  阳台、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,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。据有关单位对我国14各省人体测量结果: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.03mm,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,穿鞋后的重心高度994*20=1014mm,因此在国标《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》中规定:“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”,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(相当于低层、多层建筑的高度)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,超过24m临空高度(相当于高层及高层住宅的高度)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,对于高层建筑,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,所以加高至1100mm。

 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220mm,且高度低于或等于450mm的可踏部位,按正常人踏步情况,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(不是攀登),此时,防护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,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,很不安全,所以要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。

  以上就是国家对防护栏杆施工概念的说明标准,公司秉承“保证一流质量,保持一级信誉”的经营理念,坚持“客户第一”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。欢迎来电洽谈业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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